



随着互联网社交工具普及,网络赌博依托微信群、手机APP等载体呈现隐蔽化蔓延态势,一些人妄图借虚拟空间钻法律“空子”谋取非法利益,殊不知“指尖赌局”也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起,甲某通过微信扫描群内陌生人发送的赌博网站二维码以“炸金花”的方式参与赌博,后为获利,便创建微信群并在群内发送赌博二维码,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2025年3月,甲某组织他人长期参与线上赌博,涉案赌资达30万余元,非法获利0.4万元。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检察官提醒
虚拟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切勿因贪图一时小利,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若遇到他人邀请加入可疑“棋牌群”“字花群”等涉赌群组,或发现网络赌博线索,应坚决拒绝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主动远离违法犯罪,共同筑牢网络法治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