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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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盗刷拾捡的医保卡,是盗窃还是侵占?

时间:2020-11-18 10:25: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拾捡他人医保卡冒名使用,盗刷药品后丢弃路边。近日,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闫某某和张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44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带着被告人闫某某行至本区金川公司职工医院三门诊门口,张某某下车进医院看病时在门前空地上捡到失主何某某金川公司职工医保卡一张,之后张某某告诉闫某某捡卡之事。当日18时许,经闫某某提议,二人为贪图便宜持该卡在金川公司职工医院二门诊分两次盗刷药品等,价值共计2113.56元,随后,闫某某将该卡丢弃于路边。20191120日,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闫某某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

    发后,张某某、闫某某后悔万分,为不懂法、不知法而贪图小便宜酿成的错误进行了及时补救,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的所有损失,并得到谅解。表示以后要取财有道,再也不会贪图小便宜并告诉身边的人,拾捡医保卡,尽可能的想办法物归原主。

    拾捡医保卡,并持卡刷取价值药物的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行为?承办检察官这样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本案中涉案的医保卡为遗失物而非遗忘物,此其一;其二,行为人捡到的是医保卡,医保卡虽然被遗失,处于被害人何某某的支配领域之外,但卡内现金并未转移使用权和占有权,仍然归被害人所占有,只是因为没有密码,导致行为人通过刷药的行为非法处分了该财产,因此本案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