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日是世界湿地日。粼粼碧波映岸阔,依依岸柳拂波柔。在这片水陆交织、生机交融的生态前沿,湿地不仅是支撑生态平衡的自然基石,更是一部镌刻着自然法则、关乎公共利益的“绿色法典”。

一、 湿地生态,不可替代的自然根基
湿地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人工形成的常年性、季节性积水地带与水域,是珍贵的生态瑰宝。它是调节生态的“平衡阀”,是鸟类的家园,更是守护我们杯中清水、身边绿意的生命网络,其生态价值独一无二。
二、 履职于法,守护湿地生态红线
遗憾的是,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破坏行为仍时有发生,侵蚀着湿地的肌体,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湿地保护的坚实后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坏湿地的行为已被明确禁止,违反本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者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履职方式,推动受损湿地生态修复,督促违法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湿地保护筑牢法治屏障。
捍卫湿地生态,法治约束与全民参与紧密相连。守护湿地,人人有责。日常生活中,不非法侵占湿地、不随意排污倾倒、不破坏湿地植被,是每位公民的行为底线;若发现各类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欢迎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携手守护共同的生态家园。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凝聚全民守护合力,守护这片馈赠于今、传承于后的生命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