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




法治春风入万家,金川检察"益"起行!
我们以民事监督定分止争,用行政检察助推善治,借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每期一课,直击民生热点;一案一解,传递法治温度。 这里是您触手可及的法治微课堂——【民行益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12周岁以下禁止在道路上骑自行车,16周岁以下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这些年龄限制并非随意设定,背后有着严谨的科学依据与安全考量。12岁以下儿童身体协调性欠佳,对交通规则的认知不足,面对复杂路况时,难以快速做出正确反应。例如,突遇车辆变道、行人横穿马路或路面障碍物,极易因应对不及而发生危险。

16岁以下青少年虽身体有所发育,但心理成熟度与应急处理能力仍显不足。电动自行车速度快、操作复杂,未满16岁的孩子一旦遭遇紧急情况,往往难以冷静处置,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支持起诉案件中,深挖案件背后的社会安全隐患,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年龄违规骑行自行车、电动车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主动作为,通过安全教育进课堂、向家长告知安全提示、开展专项整治等方式,迅速形成未成年人骑行安全治理合力,用心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守护未成年人骑行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以“小切口”推动“大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