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命无价,拒绝酒驾”,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对生命的敬畏,对法律的尊重。让我们一起学习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知识,时刻铭记这一法律红线,守护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幸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驾醉驾的定义:车辆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酒驾;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驾。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法条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常见误区
误区一:“酒量大,喝一点不会影响?”
错!真相:酒驾认定看血液酒精含量,与酒量无关,酒量大也可能会达到酒驾标准。
误区二:“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错!真相: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一样受处罚。
误区三:“隔餐酒、隔夜酒不算酒驾?”
错!真相:睡醒不等于酒醒,若血液中酒精含量仍超标,仍构成酒驾或醉驾。
◎温馨提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并非一句口号,而是守护生命的底线。无论是朋友聚会还是家庭聚餐,都应提前规划出行方式,切勿心存侥幸。遵守交通法规,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