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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心守护·“未”爱普法——金川检察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新生态

时间:2025-09-05 15:32: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全社会的特殊关注与保护。我国法律体系为未成年人构建了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核心法律之一,明确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并制定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六大保护体系。

一、未成年人的定义与特点


1.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因此需要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 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身心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判断力较弱,易受外界影响。  

·自我保护能力不足:面对侵害时可能缺乏应对能力。  

·法律地位特殊:享有特殊保护,如犯罪记录封存、询问时需监护人陪同等。  


二、未成年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参与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具体包括:

1.生存权

基本生活保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第十六条)。  

2.参与权

表达意见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第十九条)。

3.发展权

确保未成年人平等接受教育,特别关注困境、残疾等特殊群体的教育权利。(第八十三条)

4.受保护权

·免受家庭暴力: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十七条)。  

·免受校园欺凌:学校应建立校园欺凌防控机制,及时制止并处理欺凌行为(第三十九条)。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核心条款解读

1. 家庭保护: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监护职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心理健康等(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使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2. 学校保护:教育机构的责任


·防控校园欺凌: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机制,发现后立即制止并通知监护人(第三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并建立专门的保护措施。(第四十条)。  

3. 社会保护: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如酒吧、网吧等(第五十八条)。  

·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须立即报告(第十一条)。

4. 网络保护:数字时代的特殊屏障


·个人信息保护: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需监护人同意(第七十二条)。

·防沉迷措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时段(第七十五条)。  

5.政府保护:国家机关的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街道应设保护工作站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事务(第八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对流浪、监护缺失等情形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第九十二条)。

6.司法保护:法定程序的特殊


·禁止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学校等)(第一百零三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有合适成年人到场,一般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出庭(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当适用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到场、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等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编)。


四、金川检察普法实践: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地生根

金川区检察院积极履行司法保护职责,依托鸿雁未检品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孩子身边、家长心中和校园内外,切实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法治教育基地:沉浸式普法新平台

金川区检察院充分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通过动画演示、案例解说、互动体验等方式,面向未成年人及家长开展普法教育。基地会不定期的进行对社区或学校未成年人的普法活动,由检察官或讲解员结合真实案例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等条款,帮助家长明确监护职责,引导孩子识别和防范侵害,实现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的效果。


2.广场普法:零距离答疑与沉浸式普法

检察人员深入社区广场,设置普法展板、发放宣传手册,并开展沉浸式普法活动,通过讲解校园欺凌、网络诈骗等真实案例,让未成年人与家长在实际案例中理解法律适用,做到以案释法。同时,设立咨询台,零距离解答家长关注的监护责任、校园安全、网络安全等问题,推动社会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3.校园普法:筑牢学校保护防线

金川区检察院联合教育部门,走进中小学及幼儿园,针对校领导、教师和学生开展专题普法。一方面,通过讲座、座谈等形式向校方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的责任条款,指导建立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另一方面,面向学生开展法治课堂,重点讲解预防校园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内容,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和自护能力,从源头减少侵害发生。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多方协同努力。家长应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社会各界应共同营造安全环境。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让我们共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