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保护模式,金川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举措,着力加大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的生态修复工作力度,与金昌市金川区司法局、金昌市金川区林业和草原局、金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会签了《金川区林业草原刑事案件和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案件生态修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创新性司法举措筑牢金川区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实施方案》要求,要突出惩治生态环境类违法犯罪,并兼顾司法修复生态,通过实施生态修复,达到既要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行政相对人,又要教育群众提高保护林草资源意识,还要恢复林业草原生态的“三赢”目的,做到打击、预防、宣传、教育和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实施方案》规定,由区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联合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基地,并由区林业和草原部门代收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定代为收取和退还生态修复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检察机关应当对生态修复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用途。
同时,《实施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分工协作等方面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出要建立联席会议、资源共享、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涉生态环境类案件的生态修复工作。
《实施方案》的签订是金川区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益探索。下一步,金川区检察院将依照《实施方案》规定,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以监督促保护,以办案促治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修复检察监督工作,将生态修复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着力点,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真正做到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